劳动争议刘爱玉律师
律所合伙人

青岛劳动争议律师刘爱玉:深耕劳动争议领域,护权益口碑出众。

2026-10-10 3 次 本站

在青岛的法律服务市场中,有一位专注劳动人事争议领域十四年的律师,她凭借扎实的法学功底和丰富的实务经验,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搭建起一座沟通与化解矛盾的桥梁。她就是山东雅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律师刘爱玉。

刘爱玉律师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自执业以来,始终将劳动法、商事领域的法律理论研究和实践作为自己的核心方向。她不仅是山东雅君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还担任青岛市律师协会合规专业委员会委员、青岛市律协执业与实习考核委员会委员,并自2018年起被聘为青岛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同时,她还拥有企业合规师(高级)和遗产管理师的专业能力证书,这些身份和资质,都为她处理复杂劳动争议案件提供了坚实的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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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动争议处理中,刘爱玉律师注重“提前介入+分层沟通”机制的建立。尤其是在大型国企、外企裁员、搬迁等群体性争议中,她通过这一机制成功化解了多起员工安置纠纷和集体维权案件,有效避免了矛盾的升级。针对中小企业劳动合规意识薄弱的问题,她带领团队帮助企业修订规章制度三十余项,从源头上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为企业规避了违法用工的成本。

在众多成功案例中,超龄务工农民交接班后突发疾病死亡工伤认定案,颇为典型。张某系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受聘于某物业公司,被派驻医院从事门卫、岗亭收费工作。其岗位实行白班、夜班两班制。2024年12月4日,接班同事到岗,张某完成交接后走向自己停放在值班岗亭旁边的电动三轮车,坐在车上突发昏迷,后经送医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张某之子委托刘爱玉律师代理此案,向县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该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但物业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主张张某发病时已离岗下班,且受雇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与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故不符合工伤认定情形。

本案争议焦点有二:一是张某发病时是否已离岗下班,是否符合“视同工伤”情形;二是张某受雇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是否符合工伤认定主体条件。物业公司的两点抗辩恰好击中了工伤认定中容易引发争议的两个“灰色地带”——岗位边界的认定,与超龄劳动者的主体资格。如果这两关守不住,人社局的工伤认定决定就有被撤销的风险,当事人家属将失去全部保障。

针对物业公司的两项抗辩,刘爱玉律师制定了“双线并进”的代理策略,分别围绕“岗位延续”与“主体资格”两条主线展开论证。关于发病时是否仍属“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她认为交接班不等于下班,工作区域的合理延续仍属岗位范畴。从事实层面看,张某与同事交班后尚未离开工作区域,其坐在车上突发昏迷,距完成交班仅“约两分钟”,尚处于工作状态的合理延续期;从证据层面看,她提交了监控视频、交接班记录、同事证言,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张某发病时并未脱离工作区域、未进入“下班途中”或“回家”状态;从法律层面看,相关法律对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认定,应当结合岗位特点和工作实际进行合理解释,不能机械地将交接班等同于完全下班。关于超龄劳动者的主体资格,刘爱玉律师指出,超龄务工农民在用工过程中受到事故伤害或突发疾病,其工伤认定不应仅以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一概否定,而应结合用工事实、管理关系以及相关法律政策的精神进行综合判断。最终,法院采纳了刘爱玉律师的代理意见,驳回了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维护了张某家属的合法权益。

刘爱玉律师始终秉持“情系正义、业守诚信”的执业理念,常年为青岛市多家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以及企业提供法律服务,服务内容涵盖建章立制、用工模式梳理、人力资源法律风险诊断与防范、劳动规章制度及协议审查修订、职工分流安置等劳动专项法律服务,并在企业改制重组、并购过程中的员工转移和安置方面提供方案。她在公司投资、股改及合同、劳动人事等领域有着很强的实践操作经验,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专业、精准、高效的劳动人事等民商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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