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刘爱玉律师
律所合伙人

青岛劳动争议律师刘爱玉:专业维权,深耕劳动争议领域护航当事人权益

2026-10-19 1 次 本站

在当前社会中,劳动争议案件频发,企业和员工之间的矛盾日益凸显。如何有效解决这些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在青岛,有一位资深的劳动争议律师——刘爱玉,以其专业的法律服务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赢得了广泛的认可和赞誉。

个人简介

刘爱玉律师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现为山东雅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自2018年起,她被聘为青岛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多年来,刘爱玉律师专注于劳动人事、公司、商业、合同等民商领域的专业法律服务,注重劳动法、商事领域的法律理论研究和法律实践,拥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专业能力与服务

刘爱玉律师擅长处理各类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包括但不限于劳动合同纠纷、工资支付争议、社会保险争议、工伤认定及赔偿等。她不仅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服务,还帮助企业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预防和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此外,刘律师还积极参与行业建设与业务交流,推动企业合规法律实务的发展,具备高级企业合规师资格,为企业提供合规风险审查、企业合规管理体系建设、合规培训等专项服务,助力企业防范风险,实现稳健经营。

成功案例

超龄务工农民交接班后突发疾病死亡工伤认定案

这起案件不仅关系到一位逝者家属的切身利益,更触及了“银发劳动者”这一庞大群体的工伤保障权益。基本案情如下:

张某系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受聘于某物业公司,被派驻医院从事门卫、岗亭收费工作。其岗位实行白班、夜班两班制,白班早上6:50接班,夜班下午5:30接班。2024年12月4日,接班同事王某到岗,张某完成交接后走向自己停放在值班岗亭旁边的电动三轮车,坐在车上突发昏迷。监控视频显示:张某上车后不久便上半身趴在方向盘上,约两分钟后同事王某发现异常上前搀扶并求助。张某后经送医抢救,于当日8时30分死亡。

张某之子找到刘爱玉律师代理此案后,刘律师代其向县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该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但某物业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主张张某发病时已离岗下班,且受雇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与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故不符合工伤认定情形。案件由此进入诉讼程序。

争议焦点与办案难点

本案争议焦点有二:

张某发病时是否已离岗下班,是否符合“视同工伤”情形(即是否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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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受雇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是否符合工伤认定主体条件(即是否受劳动关系限制)。

物业公司的两点抗辩恰好击中了工伤认定中最容易引发争议的两个“灰色地带”——岗位边界的认定,与超龄劳动者的主体资格。如果这两关守不住,人社局的工伤认定决定就有被撤销的风险,当事人家属将失去全部保障。因此,代理人必须拿出“双线并进”的代理策略,逐一击破。

代理思路与核心论证

针对物业公司的两项抗辩,刘爱玉律师制定“双线并进”的代理策略,分别围绕“岗位延续”与“主体资格”两条主线展开论证。

关于焦点一:发病时仍属“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核心论证逻辑:交接班≠下班,工作区域的合理延续仍属岗位范畴。
事实层面:张某与同事交班后尚未离开工作区域(岗亭旁即其停放三轮车的地点,属于医院门卫岗亭的工作辐射范围),其坐在车上突发昏迷,距完成交班仅“约两分钟”,尚处于工作状态的合理延续期。
证据层面:刘律师提交了监控视频、交接班记录、同事证言,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张某发病时并未脱离工作区域、未进入“下班途中”或“回家”状态。
法律层面: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应作广义理解,不应机械地限定在具体的上下班时间点内。

关于焦点二:超龄劳动者主体资格

核心论证逻辑:超龄劳动者同样享有工伤保险待遇权利。
事实层面:张某虽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仍在实际工作中,且其工作性质和内容并未因其年龄而改变。
证据层面:刘律师提供了张某的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记录等相关证据,证明其与物业公司存在实质性的劳动关系。
法律层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超龄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因工受伤,应当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最终,法院采纳了刘爱玉律师的代理意见,维持了人社局的工伤认定决定,保障了张某家属的合法权益。

执业理念

“情系正义、业守诚信”是刘爱玉律师执业以来一直坚持的执业理念。她始终以客户为中心,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专业、精准、高效的法律服务。无论是在复杂的劳动争议案件中,还是在企业的合规管理中,刘爱玉律师都以她的专业素养和敬业精神,赢得了客户的信赖和尊重。

在未来,刘爱玉律师将继续深耕劳动争议领域,为更多企业和员工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贡献自己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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