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刘爱玉律师
律所合伙人
劳动争议刘爱玉律师

劳动争议刘爱玉律师

律所合伙人

山东雅君律师事务所 执业 14年 执业证号:13702201411756426 15266218768

律师介绍

擅长领域 劳动人事争议 

个人简介 刘爱玉律师,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现为山东雅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自2018年被聘为青岛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常年从事劳动人事、公司、商业、合同等民商领域的专业法律服务,注重劳动法、商事领域的法律理论研究和法律实践,拥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执业以来,刘爱玉始终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专业、精准、高效的劳动人事等民商法律服务。作为劳动法、民商领域的专家,刘爱玉律师成功办理了大量劳动人事、民商事案件,且常年为青岛市多家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以及企业提供法律服务,提供建章立制、用工模式梳理、人力资源法律风险诊断与防范、劳动规章制度及协议审查修订、职工分流安置及其他劳动专项法律服务,为企业改制重组、并购过程中的员工转移和安置提供方案等。在公司投资、股改及合同、劳动人事等领域有很强的实践操作经验。

刘爱玉作为执业律师,在多起大型国企、外企裁员、搬迁群体性争议中,建立“提前介入+分层沟通”机制,成功化解员工安置纠纷、员工集体维权案等,避免矛盾升级为群体性事件。针对中小企业劳动合规意识薄弱问题,帮助企业修订规章制度30余项,从源头减少劳动争议发生,为企业规避违法用工成本。

刘爱玉律师现任市律师协会合规专业委员会委员、律协执业与实习考核委员会委员,积极参与行业建设与业务交流,推动企业合规法律实务的发展。同时具备高级企业合规师资格,为企业提供合规风险审查、企业合规管理体系建设、合规培训等专项服务,助力企业防范风险,实现稳健经营。

“情系正义、业守诚信”是刘律师执业以来一直坚持的执业理念。

职务或者称谓 山东雅君律师事务所律合伙人、副主任律师

青岛市律师协会合规专业委员会委员

青岛市律协执业与实习考核委员会委员

青岛市市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

经典案例

案例一: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胜诉!企业以旷工辞退?律师代理劳动者维权成功

职场中,“旷工辞退”常被企业当作管理“杀手锏”,但只要缺乏合法依据和有效证据,不仅无法实现管理目的,反而要倒赔一大笔钱!很多员工遇到这种情况,往往因不懂法而陷入被动,而专业律师的介入,就是打破困境的关键。今天就给大家分享一起本律师全程代理并胜诉的典型案例—职工李某被公司以“连续旷工”为由单方辞退,最终法院认定企业系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判决企业支付赔偿金!

基本案情:李某于2017年4月1日入职乙公司,勤恳工作7年多。2024年6月,乙公司从市南区搬迁至城阳区,在此之前乙公司负责人口头通知李某安排其居家办公,等新办公地址就绪后再另行通知到岗。此后,李某一直按要求居家办公,乙公司也一直向其支付工资至2024年8月份。2024年9月18日,乙公司突然向李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理由是“李某自2024年6月18日起连续旷工,经公司多次通知仍拒不到岗”。2024年9月30日,乙公司为李某办理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解除原因为企业解除劳动合同。

办案经过: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的是:李某是否构成“旷工”,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否合法。我方律师接手案件后,第一时间梳理关键证据,重点从两方面突破:一是质疑“旷工”事实的真实性:乙公司主张李某旷工,却未能提交任何有效证据证明曾通知李某到新地址(城阳区)上班;相反,在企业声称的“旷工期间”,公司仍正常向李某支付工资,这与“旷工”事实互相矛盾,企业的主张缺乏事实支撑。二是指出企业变更工作地点的程序瑕疵: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也是至关重要的合同内容,工作地点的变更,关系到劳动者的切身利益。本案中,乙公司从市南区搬迁至城阳区,属于重大工作地点变更,依法应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但从乙公司提交的证据来看,既无双方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的记录,也无法证明李某“不同意到新地址上班且未履行请假手续”构成严重违纪,因此企业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属于违法解除,理应承担支付赔偿金的法律责任。

代理结果:法院全面采纳我方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用人单位主张李某旷工的依据不足,且未通知李某到岗上班,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不当,最终判决乙公司向李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案例二:职工遭恶意调岗降薪!律师代理胜诉,补偿金到手!


基本案情:2015年6月1日,王某入职丙公司,并与丙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双方多次续订劳动合同,约定王某岗位为操作工,工资标准为税前2200元。2025年4月28日,丙公司以没有岗位为由安排王某参加培训,后以王某未通过培训为由将王某岗位调整为清洁工,并告知王某工资调整为劳动合同约定的2200元。王某调岗前12个月的应发平均工资为7989.68元。王某以清洁工岗位工资太低无法维持生活为由向丙公司工作人员反映未果,2025年5月11日王某开始在丙公司处打扫卫生。2025年5月23日,王某向丙公司邮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以公司恶意调岗、降薪、不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为由提出被迫离职。丙公司于2022年5月26日签收该通知。

办案经过:用人单位虽享有用工自主权,但也应当尊重劳动者的意愿。调岗行为需基于正常生产经营需要,且不得损害劳动者权益,用人单位不得借调岗之名行降薪之实。本案接受王某委托后,我方律师从以下几点展开突破:操作工与清洁工在岗位性质、技能要求、劳动强度上存在本质差异,调岗缺乏职业关联性,实质是通过不合理安排逼迫员工主动离职。丙公司既未与王某就岗位变更协商一致,也未签订书面变更协议,仅凭“未通过培训”的单方说辞就强制调岗,完全违反法定程序,且未能提供任何合法制度依据证明调岗必要性。王某调岗后的薪资待遇与之前相比有所减少,远低于原岗位正常薪酬水平,直接影响劳动者基本生活,该合同内容的变更将直接影响王某的合法权益,王某有权不予接受公司提出的选择方案并以公司无法提供劳动条件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在这里律师需要进一步指出:王某与丙公司已形成稳定劳动关系,丙公司的行为已构成《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情形,王某据此被迫离职,完全符合主张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条件。

代理结果:法院认定丙公司未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擅自调岗降薪缺乏合法依据与合理性,王某被迫离职符合法律规定,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向王某支付经济补偿金。


案例三:17万赔偿金诉求被驳回!企业单方调岗遇纠纷,专业律师操盘才是胜诉关键!

甲公司因架构调整取消司机岗,员工索赔172500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经我方律师全程代理,法院最终驳回员工全部诉求!企业经营中,“单方调岗”几乎是绕不开的坎:岗位取消、产能调整、业务优化都可能涉及调岗,但稍有不慎就可能被认定为“违法调岗”“违法解除”,面临高额赔偿金。很多企业面对“单方调岗”纠纷时,往往因为证据不足、程序疏漏,明明有理却陷入被动!而本案中,我方律师全流程介入,让企业在合法框架内顺利实现用工调整,这正是专业代理的核心价值—让企业调岗不踩坑!

基本案情:职工王某于2010年入职甲公司,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地点为青岛,岗位为司机。2025年,甲公司为解决长期欠款、产能低下等问题,启动组织机构架构调整,并下发通知取消司机岗位。之后,甲公司多次与职工王某沟通新岗位安排,最终确定将其调整至中控运行工岗位,保证其原薪酬不变,额外提供宿舍及交通补贴。但无论公司如何沟通、多次通知到岗,申请人均拒绝到岗,公司最终解除双方劳动合同。

办案经过:本案的核心争议是公司取消司机岗后解除劳动合同是否构成“违法解除”。我方律师结合证据和法律规定,重点论证用人单位合法调岗的关键要素:公司架构调整是为解决经营困境,取消司机岗是整体优化的必要举措,并非针对个别员工,调岗具有“合理性”“必要性”。公司多次与员工协商新岗位,明确薪酬不变且增加补贴,已体现对员工合法权益的保障,是员工拒绝配合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公司已就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先书面通知工会,并依法听取工会意见,案涉劳动合同的解除程序合法。综上,可以证实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行为并无不当。

代理结果:法院全面采纳我方律师意见,认定公司解除行为合法,最终驳回王某的全部诉求。

擅长领域

常年从事劳动人事、公司、商业、合同等民商领域的专业法律服务,注重劳动法、商事领域的法律理论研究和法律实践,拥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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